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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从雅典到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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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平等

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希腊人获得了解放。但与此同时,他们也遇到了难题。

难题就是如何处理人际关系。

这在氏族社会是不成问题的。血缘,最天然、最真实、最温情也最和谐。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妇随,不就是中国人一贯追求也曾经行之有效的主张吗?然而此刻的希腊人,却成了宙斯式的“弑君英雄”,俄狄浦斯式的“杀父罪人”,早已“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他们,又靠什么来组成社会,结为群体,不至于因各行其是而天下大乱?

契约。

用契约管理社会,在希腊人那里丝毫都不奇怪。作为商业民族,他们早就意识到处理事务和关系,物比人好。这个“物”就是货币和契约。货币干净利索,契约人我两便。只要大家都信守合同,照价付款,就相安无事。而且,由于它对签约各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因此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

第一种平等产生了——契约面前人人平等。

这样一种好东西,当然可以放之四海。比方说,用来制定研究问题讨论问题的方法和规则。这些方法和规则,比如逻辑,是人与自然的约法,也是人与人的约法。其中,不证自明的叫“公理”,推导的过程叫“推理”,推导出来的叫“定理”,最后的结论叫“真理”。某个结论是不是真理,不归张三说了算,也不归李四说了算,要看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和事先约定,谁都没有特权可以蛮不讲理。

科学诞生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契约既然可以用于自然,就更可以用于社会。社会的契约就是法律。只不过,它不像商业合同那样一对一地签,而是全体公民一起来。由于它是关于社会问题的,所以叫“社会契约”;由于它是全体公民签订的,所以叫“全民公约”。

所谓“全民公约”,其实就是每个人跟其他人都互为甲方和乙方,就像民主是“自己统治自己”。这样一种签约,当然更必须遵守,立法者和执法者也不能例外。作法自毙,不是立法者的悲哀,反倒是他的光荣和成功。

法治诞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这里面有问题。

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是没问题的。因为甲方和乙方人格平等,权利对等。谈不拢,可以不签;有情况,可以修改;执行不了,可以认赔毁约。总之,契约是可以商量的,而且只要甲乙双方商量就行。商量不通,还有仲裁机构。

法律也可以这样吗?

难。全体公民一起来立约,不可能条条款款都意见相同。如果左也谈不拢右也谈不拢又怎么办?就不要法律了?

当然不行。

也只能先做两个约定。

第一,法律的制定,只能寻找“最大公约数”,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或不能容忍的。比方说,不能杀人,不能放火,不能抢劫,不能盗窃,不能强奸,不能私入民宅。这些大家都同意,那就写进法律,成为共识,也成为约定。

这就是“法治原则”。

第二,如果连最大公约数也找不到,那么对不起,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人的约定为约定。

这就是“民主原则”。

显然,法治跟民主一定是孪生的。法律能管的,也一定只能是底线。更高的要求,比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相濡以沫、助人为乐等等,法律就管不着了,只能靠道德。

这就导致了西方人的又一次签约,只不过这回是跟上帝签的。合同的内容是——人类承诺,做好人不做坏人,做好事不做坏事。上帝承诺:好人上天堂,坏人下地狱。

宗教诞生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这次签约希腊人并不在场,也不可能在场。因为他们的那一页,已被历史翻了过去。完成新使命的,将是罗马人(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九卷《两汉两罗马》)。

再见了,希腊!

奇怪!独立自由的希腊,科学民主的希腊,阳光灿烂青春年少魅力四射的希腊,怎么说没就没了呢?

衰落与复兴

希腊衰落,是因为他们丢掉了自己的精神。

什么是希腊精神?独立与自由,科学与民主。但,正如希腊的民主不彻底,他们的独立、自由、平等也不完全。奴隶是不自由的,妇女是不独立的,男人和女人也是不平等的。民主时代的雅典甚至有这样的法律:与他人之妻通奸者将付出生命代价,强奸则只需要罚款了事。因为强奸只不过损害了妇女的权益,通奸则不但挑衅了男人的尊严,还可能导致其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比方说,蒙在鼓里的丈夫稀里糊涂把一个“野种”当成了自己的儿子。

请问,这又是什么混账逻辑?

坚持混账逻辑的结果,是走向自己的反面。希波战争之后,胜利了的雅典变得贪婪、自私、狂妄、不可一世和没有节制。也许,在雅典人看来,他们有资格这样。是的,波斯帝国的两次进攻都被打退了,许多岛屿纷纷参加了雅典为首的希腊同盟;而他们自己的城邦,则在伯里克利任首席将军的十五年间,风光无限达到鼎盛,号称“希腊人的学堂”。

于是雅典人认为,他们可以称霸。

称霸的结果是争霸,是同盟国的反抗,斯巴达的不满,以及长达二十七年之久的伯罗奔尼撒战争。然后,是马其顿的乘虚而入,诸城邦的名存实亡。再后,是整个希腊变成群雄逐鹿的战场,最后并入罗马国家的版图。

显然,希腊的衰落和灭亡,是从雅典谋求海上霸权之时开始的。在这天,他们恃强凌弱,自己背叛了自己。

希腊精神被希腊人弄没了,留下的只有精神遗产。

但,这又是多么宝贵的遗产啊!在古罗马的立法和司法,在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和国会,在意大利的文艺复兴,在尼德兰的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荷兰共和国),在法国的《人权宣言》,我们都能看到它的闪光。

还必须说说欧洲封建时代的城市自治。

所谓“城市自治”,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城市的市民“凑份子”,出钱向国王买一张“特许状”。有了这张特许状,市民就可以联合成社团,有权用社团的印章签订协议,并拥有自己的市政厅、法院和市外属地,自己管理自己的城市。

这样一种自治是完全彻底的,他们甚至可以不必理睬帝王的训令和国家的法律。最过分的时候,某些地区的自治城市还会组成联盟,发动反对皇帝或国王的战争。

说白了,城市自治,就是市民的“联合赎身”。

这可是我们中国人闻所未闻的事情,然而意义极其重大。它不但意味着市民已经成为一个阶级(市民阶级),而且意味着他们有了政治的诉求和执政的能力。市民阶级是资产阶级的前身,城市自治则是资本主义的前兆。当这样一种自由的力量足够强大时,欧洲的封建社会也就寿终正寝。

但,城市能够自治,又有两个原因。一是在古希腊,独立自主的城邦原本就是自治的,甚至可以有不同的政体。这个传统虽然断断续续,却一直延续了下来。二是从古罗马一直到后来,无论西方世界的国家体制和国家形式如何变化,契约和法治的精神都贯穿始终。就连欧洲各封建君主跟封臣的关系,也由契约来规定。有这两个前提,一种新型的国家和全新的建国方式,就迟早会诞生出来。

她的名字,就叫美利坚合众国。

费城对接雅典

美国,是希腊城邦的“转世灵童”。

同希腊人一样,美利坚人的建国史也跟航海、殖民和经商密不可分,她的前身则是13个英属殖民地。其中第一类是英国国王封的,叫“领主殖民地”,比如马里兰。第二类是国王颁发特许状,由商业公司建的,叫“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第三类是自由移民根据自己的契约建起来的,叫“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

但无论哪种,都是自治的殖民地。英国国王虽号称享有主权,却其实是“主权王有,治权民有”。13个殖民地之间,既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统一体制。有靠盟誓或契约来管理的,有把所有程序都交给宪兵司令的,还有种什么庄稼都由官方说了算的。它们之间,不但风马牛不相及,有的还老死不相往来。

唯一的相同是核心价值观——独立、自由、平等。

就说马萨诸塞。

1620年,荷兰的部分英国分离派教徒乘坐“五月花号”轮船,经过66天的海上漂泊,到达计划外的马萨诸塞(原计划是弗吉尼亚)。上岸时他们一共102人,但一个冬天的寒风就带走了58条生命。第二年春天,当五月花号再次来到这里时,船长却惊诧地发现,那些正在垂死挣扎的人,居然没有一个肯跟他回到“文明的”英国。原因很简单:在这里能独立,在这里有自由。

这可真是“不自由,毋宁死”。

难怪这些苦难而勇敢的人们,会被美国人视为自己的精神先驱,尽管他们不是最早的北美移民。事实上,马萨诸塞一直是独立运动的策源地,自由精神的践行者。正是他们,制定出第一份体现了“主权在民”思想的文件——《五月花公约》;也正是他们,倡议召开了“反印花税法大会”,向英国政府的横征暴敛说“不”。他们把成吨的英国茶叶扔入海中,因为自由比便宜茶叶更重要。英国人封闭了他们的波士顿港之后,没有一个失业的工人应聘去修英国兵营,没有一个贫穷的农民卖粮食给英国军队,因为他们宁肯一无所有,也绝不出让自由。后来的独立战争首先在马萨诸塞打响,并不奇怪。

这种精神是马萨诸塞人的,也是所有美利坚人的。所以,他们会打破惯例坐到一起,两次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大陆会议。他们当然也会在战争胜利后就一哄而散,拖了好几年才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因为联合是为了独立,作战是为了自由,怎么可能在赶走英国国王以后,又造出一个“美国国王”?

因此,尽管他们后来还是制定了联邦宪法,建立了联邦政府,但他们的建国日却是通过《独立宣言》的1776年7月4日。显然,在美国人看来,国家精神远比国家形式重要。或者说,最重要的是国家精神,其次是宪法,然后才轮到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

这就是“美国精神”,同时也是“希腊精神”。独立、自由、平等,科学、民主、法治,一以贯之,薪尽火传。

路漫漫其修远兮,从雅典到费城。

让我们重温一遍那不朽的宣言吧——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每个人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自己中间建立起政府……

为什么要有国家?现在可以搞明白了吧!

文明的秘密,也应该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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