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今日里这吴员外家的吴冰,可是一早就带着三个家人来了杨家村,径直去到了杨老爹的铁匠铺里,由吴家同来的管家出面与杨老爹谋划了一桩美事。
也即是,由于杨三娘一贯把吴家的老夫人伺候得极好,所以杨三娘辞工归家之后,老夫人很是记挂杨三娘,而吴冰这小少爷瞧在眼里,急在心中,这便来与杨家打个商量,给出了两套方案,这第一套方案是吴家希望将杨三娘永雇,也就是将其人身买断,说白了就是想把她给买走,至于第二套方案则是,吴家也可以出一笔大钱将杨三娘长雇。
并且,吴家承诺将杨三娘要了去,肯定是一直伺候老夫人,不会让她干点别的什么。
对于这两个提议,杨老爹当然都是严辞拒绝了,即便再是小门小户,怎么说杨家也是有门楣祖庭和祠堂的望族之后,如今的日子小康尚且不足,但温饱有余,还不至于沦落到卖儿贩女的地步。
再说杨三娘早许了黄家,该走的流程也都全部走完,就等着日子过门成亲了,这个时候跑来要买走杨三娘,可不是给杨老爹、给老杨家,乃至整个杨家村的杨氏族人上眼药么?
可谁知道,杨老爹拒绝得痛快,得了消息的杨三娘却不痛快,她听得了吴家登门要来买人的消息后,气得追到了村口与吴冰理论,急切间也不知是那句话不对,便拾了石块把吴冰的头给打破了,而正巧今日里衙门快班的班头来杨家村查勘匪情,便应了吴管家所请,这才出手拿了杨三娘。
事情的原委如此,倒也并不复杂,至于如何解决却是不用黄昊操心,自然有太公和族长做主。
解说完了缘由,也就瞧见族长杨普捋着胡须道:“此事若以礼而论,倒也不难。吴老夫人抬爱我家三娘子,本是件好事儿,这般寻来请求雇佣也不算失礼,而我三娘子出手伤人,却是当真失礼之至,老夫惭愧啊!”
听得这番说法,杨老爹和黄二杆子还没什么表情,顿时叫黄昊有些不乐意,如此说来,这般登门而来要求买了人去做奴为婢不算失礼,还特么的是“抬爱”?反倒杨三娘因为此事反应有些激烈,失手(就算是故意的,也应是失手)把吴冰打伤,反倒才是失礼……这……这特么还有王法么?还有天理么?
可转念一想,正是极度不忿的黄昊却猛然发现杨普这般说话,还当真符合如今大宋的社会人文环境。
作为宋史半通,黄昊当然研究过宋代的社会关系,尤其是良贱仆奴的社会关系这一块。
最早,宋仁宗于天圣七年(1029年)修成的《天圣令》中便明确规定,大宋承继唐制,规定主人和奴仆的关系甚至外族奴仆可以被当成奴隶和牲畜一样对待。
根据宋史记载,在宋太宗的太平兴国初(976年):右监门卫率府副率王继勋分司西京,强市民家子女以备给使。小不如意,即杀而食之。以槥椟贮残骨,出弃野外。女侩及鬻棺者,出入其门不绝。居甚苦之,不敢告。帝在籓邸,颇闻其事。及即位,会有诉者,亟命雷德骧往鞫之。继勋具服,所杀婢百馀人。乙卯,斩继勋并女侩八人于洛阳市。长寿寺僧广惠常与继勋同食人肉,帝令先折其胫,然后斩之,民皆称快。
这段记载,古文功底较弱之人怕是看不明白,若用白话来的解释倒也简单:东京有位御林军将领叫做王继勋,分管当时的西京(也就是河南洛阳),此人白日掠人妻女,稍有不如他意的,就会杀了吃掉(没错,就是吃掉!),然后便用槥椟(也就是小棺材或指并非正经的棺具)盛放骸骨,丢弃荒野。然后这“女侩及鬻棺者,出入其门不绝”说的是专门做买卖妇女的女性中间人和买卖棺材的人经常出入他的府邸。而宋太祖的弟弟宋太宗还没当皇帝的时候,便就听闻这个故事,后来当了皇帝之后就命人严查,王继勋认罪伏法,坦白说他的确杀了婢女百余人。
这后来,宋太祖赵光义大怒(其实是数罪并发),斩杀王继勋以及女人贩子八人。这其中还特别提到了有个长寿寺的僧人叫广惠,常与王继勋同食人肉,于是赵光义在下令杀他的时候,命人先斩他双腿,而后才将他斩杀,以至于“民皆称快”。
其实在宋代之前,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奴婢贱口”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不具备“国民”身份,而是视同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
入宋之后,奴婢贱口制度开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这些奴婢称为“女使”、“人力”。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
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
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法的奴婢贱口买卖,在宋代已经不合法了。
不过,如吴家今日这般寻上门来提出想要永雇或长雇杨三娘的做法,按照大宋的法律还真是没什么问题,并且以民约俗规而言,这般上门来求雇的做派,还真是讲了个礼,更是抬了个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