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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章 恶人自有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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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番审讯,胡财主的官司赢了,信州司理院判张氏妄增屋课。既然谈好了交易价格,就不得反悔,责令退回九百贯,考虑到张氏家庭实情,打十个板子了事。

赢了官司的胡通海自鸣得意,在市井间到处吹嘘自己有实力:大理寺少卿是我亲戚,信州法官是我哥们,你余家不是觉得输得冤吗?有本势去告啊!

偏巧,京城皇城司有个官员到信州公干,无意中听到了这些话。

皇城司职掌刺探京城军民的不法情事,对司法不公问题也有监督权,但管不了大理寺和信州官员。此人将此事告诉在御史台的哥们赵善义。

于是,这位赵御史行使风闻言事之权,上折弹劾大理寺少卿卫珩、信州知事杨元道。皇上批示:着御史大夫程松查办。

御史台很快就将事情查清:大理寺少卿卫珩确系胡通海的表弟,拿了胡的钱,又跟信州节度观察判官宫瑜打了招呼,司理参军蔡子民也拿了胡的钱,信州知事杨元道、司录参军周士平均未参与此事。

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大理寺少卿卫珩、节度观察判官宫瑜、司理参军蔡子民除名,永不叙用;胡通海向张氏支付九百贯后,罚杖五十,因行贿朝廷官员,发配琼州羁管。

事情到此还未完结。

约在半年后,张氏又来信州司理院告状。称她家卖给胡家的田地亏了,地里的土可以做瓷器,胡家现正在她家原来的田地里挖土,卖给瓷器窑场,故要求胡家再给予三千贯的补偿。

这类的案子第一次听说,杨元道不敢马虎,叫来司法参军,查看有无这方面的律条。

司法参军告诉他,凡田地里的埋藏物、隐藏物,均称之为宿藏物,《宋令》和《宋提统》都有明确的物权归属。这瓷土显然属于宿藏物,律条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若有隐而不送,计应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土地虽然买卖,其中的瓷土在之前就藏在地里,所得应与原物主平分。这就是物权中的先占取得原则。

“哦,是这样,那我们依律将这个案子办好。”

还有,如果在买卖时,买方支付了掘地钱,就取得了该地的所有权,卖方则无法获得其中的收益。

“张氏这么理直气壮,胡家可能没付掘地钱。”

“她身后定有高人指点。两次官司理由都很充足。”

杨元道领悟地说:“愚人者自愚也。”

他带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专门去隆兴府,请提刑司指导。回来后,指示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到现场,将胡家在这一片的土地勘察一番。

亲自见胡通海的长子胡大江,让司法参军将有关律条仔细解释清楚。建议胡家,凡是买别人的、又有瓷土的,以张氏为标准,给予补偿,同时,对买来的土地支付给原卖主一笔掘地钱。

胡大江识时务,积极配合,即时支付,这样一来,卖地的十二户人家,全都拿到了补偿款。

数日后,张氏等众百姓,给信州衙门送了一块匾,上书:

民望所待俯仰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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