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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章 查 明 真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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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再三追问,罗从刚承认,直至如今,他都未见过林家媳妇,不知道她家除了林大妈而外,还有哪些人,更不知道东厢房是个什么样子,至于林家媳妇怎么死的,一无所知。那天晚上,他吃完干粮,倒卧在地,一觉睡去,直到天明,和尚叫他时还懵懵懂懂的。之所以承认,完全是屈打成招。

既然你说你是冤枉的,拿什么来证明呢?

我睡着了,什么都没做,又没有其他人知道,怎么又证明我参与了杀人,林大妈说我是杀人帮凶,也没有证据啊。

几天后,外出打探的两班衙役回来了。

经侍郎让衙役叫来罗从刚的妻子和弟弟,吿诉他们:可以初步判定,罗从刚没有参与杀人,但与林家媳妇之死脱不了干系,如今和尚已死,无法追究,要把罗从刚无罪释放,林家人肯定不满意,因此上,你们罗家经济上要给予赔偿。要想放人,就要准备一大笔钱财,还要去林家赔罪,毕竟是人家心善收留,才导致血案的。

罗从刚的妻子听了,叩头致谢,表示就是砸锅卖铁也要将钱拿出来,罗从刚出来后,他们一家人去给林大妈下跪,再请村中族长和有头面的人去林家说情。林家媳妇死了,上有老下有小,实在可怜,她正好有一个不到三十的妹妹在家守寡,林家要是同意,妹妹愿意为林家续弦。

经侍郎点头示意,如此甚好。

那日,天清气朗,河滨县衙公开宣判林家媳妇被杀一案。原告、被告双方及家人悉数到场,各提刑官、知州、知县也一应列席,刑部侍郎经煜堂先行说明案情真相:

觉世和尚,俗名朱伯如,系江州河滨县朱家庄人,绍兴十七年九月生。十岁时,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带大至十八岁。之后,在建康府当泼皮,偷窃扒拿,无恶不作,后因聚众斗殴,而逃离建康,入寺为僧,有出家度蹀,此人好勇斗狠,有一些功夫。出家以后,还经常出入青楼妓院,甚至勾引良家妇女。那日中午,在迎客来小吃铺,还挑逗人家厨娘。这些都有同村人、寺庙主持、小吃铺伙计等多人证明。

罗从刚,系江州河滨县龙王荡人,绍兴二十五年腊月生。在临安东郊忆江南酒店当伙计,据调查,此人寡言少语,勤劳朴实,几年来一向规规矩矩,从未发现有不轨行为。身体瘦弱,那日,从早到晚,一共走了九十八里路。

二人是在迎客来小吃铺歇息时认识的。当晩,在林家借宿时,只有林大妈出来,并未见到其他人。罗从刚又累又困,脚又疼,吃完干粮,倒头就睡,一直到寅时,才被觉世和尚叫醒。

当时,觉世和尚也睡了。约在鸡鸣时分,让尿憋醒了,起来小便。林家是个小院子,有三间堂屋,坐北朝南,东厢房,是儿子媳妇住的,西厢房是五岁的孙子住的,两侧有偏屋,东边是灶间厨房,林大妈住在西屋。林家儿子前两天外出做生意,孙子去外公家。家中只有婆媳二人。

那日凌晨,林家媳妇起床,点亮了灯,许是醒来看看天亮了没有,头天,婆媳俩商量好,媳妇要一大早去娘家接孩子。但此时天色未亮,外面漆黑一片,明显是起早了。在解完小便后,又上床睡了。

而这些,正巧都被出来小解的和尚看在眼里,于是,他色胆包天,撬开堂屋门栓,进入东厢房,见到睡着的林家媳妇,企图强奸,但林家媳妇不允,反抗撕打,撞倒了还亮着的灯,用手掐,用被子捂,最终杀害了林家媳妇。

整个杀人过程,都是觉世一人所为,此时,罗从刚和林大妈都在睡梦中,毫不知情。

说罗从刚不是杀人同谋,理由和证据有三:

其一,罗的体格不如和尚,走了一天的路,累惨了,且他为人忠厚,一心回家快点看到父亲,定然不想找一丁点麻烦;其二,他始终没见过林家媳妇,他承认杀人时,说林家媳妇长得白白的,长方脸,双眼皮,问有什么明显的标志,又说林家媳妇眉心有个美人痣。事实上,林家媳妇脸色有些黑,小长脸,单眼皮,根本没什么痣;罗从刚根本就没进过林家堂屋,不知道林家媳妇住哪间房,他承认杀人时,说林家媳妇住西厢房,林大妈住东厢房,东西厢房都有房门,他就在房门内看着,防止林大妈听见。事实上,林家东西厢房没有房门,门上只挂着红布帘子。也许有人会说,罗从刚说假话,故意将这些说错。那么,请问,他连共谋杀人都承认了,明知犯了死罪,为什么还要说假话?其三、凶案发生后,觉世叫醒罗从刚,此时天已蒙蒙亮,觉世心慌意乱,一脚踩空,跌入枯井,摔个半死,而罗从刚则设法救人,想找绳子找不到,于是折树枝,第一根太短,就到附近从一棵大树上,费尽很多力气,折断一根长的,不料失去重心,一头栽了下去,那和尚本已气息奄奄,经他这一砸,终于一命呜呼。试想,如果罗从刚参与杀人,他还会费尽周章去救同伙吗?要知道,罗从刚只告诉觉世,他姓罗,他的家离和尚家有三十里远,即便和尚没死,被人找到,也说不清罗从刚的情况。事实上,正是那根树枝,才被人发现枯井有人。

为此,本官宣判:觉世丧尽天良,强奸不成,杀害良家妇女,罪大恶极,事后畏罪潜逃,落井而死,也属上天报应,由河滨县派人烧毀尸体,将骨灰扔入臭水沟,不得安葬。他本人所有财物,合2000贯铜钱,交林家作为补偿。

罗从刚虽未参与强奸杀人案件,但交友不慎,对觉世恶行毫无察觉,应该受到处罚,责令其赔偿林家铜钱5000贯,罗从刚要专程前往林家赔罪,祈求林家的谅解。

最后,经侍郎还明确宣布:经某愿一辈子对此案负责,如有不服,十天之内,可将诉状交县衙,请胡知县用金字牌急脚递,派人送往京城,由刑部呈交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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